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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应符合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的控制要求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3.0.2 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应以各支持性文件、电网的技术要求、工程相关设备、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为设计依据。
3.0.3 海上风力发电场风电机组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极端环境荷载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海上升压站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极端环境荷载应采用100年设计基准期。
3.0.4 海上升压站应按“无人驻守”设计。
3.0.5 海上风力发电场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海上风电机组应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
3.0.6 海上风力发电场的标识宜采用全场统一的标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