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设备布置
6.4.1 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集中的原则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操作、检修、装卸和吊装留有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2 应满足设备和构架的平台、梯子的布置;
3 应满足设备基础、埋地管道、管沟和排水沟的布置;
4 应满足管道和仪表的安装。
6.4.2 设备宜开放式布置,寒冷地区和生产工艺或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可封闭式布置。
6.4.3 处理腐蚀性、有毒、黏稠物料的设备宜按物性分别紧凑布置。
6.4.4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爆炸及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6.4.5 装置内设备和主管廊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图上的位置以及与相关装置、储罐组、全厂性管廊、道路等的相对位置确定,并应与相邻装置的布置相协调。
6.4.6 爆炸危险环境中工艺用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4.7 工艺装置分期建设或预留发展用地,预留区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体布置的要求、生产过程的性质和设备特点确定。
6.4.8 设备的垂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设计无安装高度要求的重型设备、产生振动的设备应落地布置;
2 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自流、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布置在合适的高层位置;
3 当装置的占地面积受到限制或经济上更为合理时,可将设备布置在构架上。
6.4.9 在确定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时,地下部分的基础不得超出装置边界线。
6.4.10 处理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域应铺设防腐蚀地坪,区域周围宜设置单独的、不低于0.15m的围堰和排水设施。
6.4.1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备排放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6.4.12 在两层及以上的生产厂房及构架内布置设备时,厂房及构架的结构应考虑设备吊装的要求,并应按设备检修部件设置安装门、吊装孔和通道。
6.4.13 安装在建筑物内的泵、转鼓结晶机、离心机等转动设备,应设置安装和检修门洞,并应设置单轨吊等检修用设施。
6.4.14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6.4.15 集中布置的泵区与罐组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6.4.16 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甲B、乙、丙类液体的鹤管可布置在一个装卸栈台上。
6.4.17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甲B、乙、丙类液体的鹤位可相邻布置。
6.4.18 塔和立式容器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当其平台单独布置时,宜中心线对齐,联合布置时,宜中心线或切线对齐;
2 直径不大于1000mm的塔和立式容器宜布置在构筑物内或构筑物的一侧,利用构筑物提高其稳定性和设置平台、梯子;
3 沿构筑物或主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其外壁与构筑物或主管廊立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塔与塔之间或塔与其他相邻设备之间的距离,除应满足管道、仪表和平台等布置和安装要求外,还应满足操作、维修通道和基础布置的需要;
5 塔与其相关联设备如进料加热器、非明火加热的重沸器、塔顶冷凝冷却器、回流槽和塔底抽出泵等,宜按工艺流程顺序靠近布置。
6.4.19 塔和立式容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内压或流体重力将物料送往其他设备或管道时,应由其内压和被送往设备或管道的压力和高度确定;
2 当用泵抽吸时,应由泵的汽蚀余量和吸入管道的压力降确定;
3 带有非明火加热的重沸器的塔,应按塔和重沸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操作要求确定;
4 塔的基础面应高出地面或平台面0.2m,并应满足塔底管道安装和生产操作的最小净空高度要求。
6.4.20 管壳式换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种物料进行热交换的换热器,宜布置在两种物料进出口管道最近的位置;
2 一种介质冷却几组物料的冷却器宜成组布置;
3 一种物料与几种物料换热的换热器宜成组布置;
4 在构筑物上布置的换热器,宜按换热器横向中心线或封头顶端与构筑物立柱中心线对齐布置,封头顶端与构筑物立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5 两台换热器可根据需要重叠布置,但壳体直径不小于1.2m的换热器不宜重叠布置;
6 换热器之间、换热器和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7 换热器安装高度应保证其底部接管的最低标高或排液阀下部与地面或平台面的净空不小于0.15m。
6.4.21 重沸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沸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塔和重沸器的相对关系和操作要求;
2 卧式重沸器应靠近塔布置,两者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管道布置要求,重沸器抽管束的一端应有检修场地和通道;
3 立式重沸器宜用塔作支撑布置在塔侧,其上方应留有满足检修的空间;
4 一台塔需要多台并联操作的重沸器提供热源时,重沸器的位置和安装高度,除保证工艺要求外,还应满足进出口集合管的布置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4.22 加热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靠近消防或检修通道;
2 多台加热炉可按炉子中心线对齐成排布置,加热炉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3m;
3 当加热炉有空气预热器、鼓风机等辅助设备时,辅助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本身和加热炉的维修。
6.4.23 卧式容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容器成组布置时,宜按卧式容器横向中心线或封头顶端对齐,并应考虑便于设置联合平台,卧式容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2 卧式容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物料重力流或泵吸入高度的要求,当容器下方有集液包时,应有集液包的操作和检测仪表所需的足够空间;
3 卧式容器在地坑内布置时,坑内尺寸应满足对容器的操作和检修要求,地坑四周做高出地面约0.2m的围堰,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坑内积水;
4 带有液下泵的卧式容器,安装在框架内部时,其顶部应留有满足安装和检修用的空间。
6.4.24 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宜开放式布置,在寒冷或多风沙地区可布置在室内;
2 泵成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口中心线取齐或泵端基础边对齐;
3 泵双排布置时,宜将两排泵的动力端相对,在中间留出宽度不小于2m的检修通道;
4 泵布置在主管廊下方或外侧时,泵端前面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
5 泵布置在室内时,泵端及泵侧面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要求,且不宜小于1m;
6 除安装在联合基础上的小型泵外,两台泵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7 泵的基础面宜高出地面或平台面0.2m,在泵吸入口前安装过滤器时,泵基础高度应方便过滤器清洗和拆装;
8 立式泵布置在主管廊或构架下方时,其上方应留出泵体安装和检修所需空间;
9 多台泵的备用泵宜布置在相应泵的中间位置。
6.4.25 需要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平台和梯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备和管道上,操作中需要观察、调节、检查和维修的地点应设置平台或梯子,为设备人孔设置的平台,距人孔底部不宜大于0.8m,为设备加料口设置的平台,距加料口顶面不宜大于1.0m,法兰连接的立式设备的平台与法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5m,仅在检修期间操作,距地面3m高度内的人孔、阀门及仪表可设置直梯或活动平台;
2 相邻塔和立式容器的平台标高宜相近或一致;
3 设备上的平台不应妨碍设备的检修,否则应采用可拆卸结构;
4 在管廊进出装置处宜设置操作平台,必要时可沿管廊走向设置检修通道。
6.4.26 设备布置应设置安全通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6.4.27 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