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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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岩溶地区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3.0.2 岩溶地区的勘察应查明建设场地岩溶的发育程度和分布规律、地基岩土的工程特性和地下水埋藏条件,并应对场地及地基做出综合评价。

3.0.3 岩溶发育程度的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岩溶发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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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岩溶地区的地基根据地层组成状况可分为下列类型:

1 土质地基:根据土的特性可分为红黏土地基、软土地基、填土地基和混合土地基;

2 土岩组合地基:根据岩土组合特征可分为半岩半土、多岩少土、多土少岩、上岩下土等土与岩石组合的地基;

3 岩溶地基:根据埋藏条件可分为裸露型、浅覆盖型、深覆盖型和埋藏型等地基;根据岩溶发育条件可分为溶洞地基、溶沟(槽)地基、溶蚀(裂隙、漏斗)地基、石芽地基、土洞地基;

4 岩石地基。

3.0.5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宜避开岩溶强发育的地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1 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洞体不稳定的地段;

2 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石芽等强发育,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的地段;

3 溶洞、土洞以及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造成场地淹没的地段;

5 导水构造破碎带或断层交汇的地段;

6 岩溶中等发育且存在层流、越流潜蚀形成土洞条件的地段。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3.0.7 岩溶地区地基基础的勘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