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地基稳定性计算
5.2.1 当地基中下伏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类型和地基承载力符合表5.2.1-1的规定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表5.2.1-1 下卧基岩表面允许坡度值
2 当不满足表5.2.1-1的条件时,应考虑刚性下卧层的影响,并应按下式计算地基的变形:
式中:sgz——具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土的变形计算值(mm);
βgz——刚性下卧层对上覆土层的变形增大系数,按表5.2.1-2采用;
sz——变形计算深度,相当于实际土层厚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计算确定的地基最终变形计算值(mm)。
表5.2.1-2 具有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变形增大系数βgz
注:h—基底下的土层厚度;b—基础底面宽度。
3 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4 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
5.2.2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石芽及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石芽地基的稳定性可按本标准附录B验算,溶洞地基的稳定性可按本标准附录C验算。
5.2.3 对于承受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其水平抗滑移稳定性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E——水平抗滑力总和(kN);
H——作用于基础底面的水平推力(kN);
KS——水平抗滑移稳定安全系数,可取KS=1.3;
μ——岩土体对建筑物基底的摩擦系数,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5.2.3选用;
W——作用于基础底面的竖向压力(kN)。
表5.2.3 岩土体对建筑物基底的摩擦系数
续表5.2.3
5.2.4 具有外倾结构面的岩石地基,应考虑岩体结构面的最不利组合,按刚体极限平衡法验算稳定性,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5。
5.2.5 地基稳定性计算时,应根据岩土实际性状选择物理力学指标。当土层已经扰动或施工中可能扰动,宜取土的残余抗剪强度指标;新近填土或尚未固结土宜取土的直剪指标;地下水以上应取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应取浮重度。
5.2.6 在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预估地下水在施工和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分析地下水作用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5.2.7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地基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 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 基础底面与洞顶之间的岩土层厚度虽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但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
1)溶洞、溶隙或岩溶漏斗的堆积物充填密实,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上覆土层均匀且无地下水影响;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洞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跨度,经验算顶板稳定;
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不存在伴生土洞形成条件;
4)竖向洞隙、落水洞的宽度或直径小于1.0m,且不存在伴生土洞形成条件的近旁地段。
5.2.8 当不符合本标准第5.2.7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顶板不稳定、洞内堆积物充填密实、无地下水影响时,可按堆积物受力的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 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 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 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并应分析岩溶作用的不利影响。
5.2.9 对位于溶沟(槽)、溶蚀漏斗、石芽、岩石陡坎近旁的基础,当岩体中有倾向临空面的不利软弱结构面时,应验算地基滑移稳定性。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宜由试验确定,初步分析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选用。当稳定系数大于或等于1.35时,可不考虑地基滑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