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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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岩溶地基

4.3.1 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调查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土洞塌陷等岩溶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做出评价;

2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3 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影响地段的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土洞塌陷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并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 针对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和施工过程中需进一步查明的专门问题应进行施工勘察。

4.3.2 初步勘察(钻探)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4.3.2确定。对下列地段,应进行重点勘察:

表4.3.2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孔的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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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1 地面塌陷或地表水消失的地段;

2 地下水强烈活动的地段;

3 碳酸盐岩层与非碳酸盐岩层接触的地段;

4 碳酸盐岩埋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地段;

5 软弱土层分布不均匀的地段;

6 物探成果异常或基础下有溶洞、暗河、伴生土洞分布的地段;

7 构造导水断层或导水破碎带以及交汇地段;

8 存在采空区和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

4.3.3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3确定。

表4.3.3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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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控制性勘探孔应为勘探孔总数的1/4~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2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3 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4.3.4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初步勘察宜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应按预计整平地标高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碳酸盐岩时,控制性勘探孔钻入基底下完整碳酸盐基岩的深度不应少于5m,一般性勘探孔至基岩面下能确认为碳酸盐岩时即可终止;

3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特殊土层。

4.3.5 岩溶发育地区,综合物探应作为初步勘察阶段首选的方法,并宜根据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结果,结合地质条件,确定勘探方法和测点布置。点距宜符合表4.3.5的规定,物探测线应布置在岩溶发育的构造破碎带、褶皱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带和岩溶洞穴、塌陷地带等处。

表4.3.5 主要物探方法及点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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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详细勘察勘探孔应沿建(构)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高层建筑中心应布置勘探孔,勘探孔间距可按表4.3.6确定。对于岩溶强烈发育地段应加密勘探孔;对一柱一桩基础,应在每柱点下布置勘探孔。

表4.3.6 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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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不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条件时,全部勘探孔进入完整基岩的深度不宜小于5m;

2 当预计深度内有溶洞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全部勘探孔进入洞底基岩面下的深度不应少于5m,并宜增加勘探孔和孔间物探剖面圈定洞体范围;

3 采用桩基础时,勘察深度不应小于桩底面下3倍桩径,且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4.3.8 岩溶地基岩体的完整程度可采用声波测井方法定量划分,也可采用电磁波测井、放射性测井、电阻率辅助测井等方法划分。测点间距宜根据岩性结构及岩体破碎程度确定为0.2m~0.4m。

4.3.9 当需要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和确定岩溶水的连通性时,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井孔宜按不同岩溶发育地段布置,岩溶强烈发育地段不宜少于2个,岩溶中等发育地段不应少于1个,当抽水试验可能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时,应采用压水试验或注水试验。

4.3.10 取样、原位测试、现场试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物探或连通试验;

2 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宜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静载荷试验;

3 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复浸水、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 当需查明地下水的动力条件、潜蚀作用、与地表水或地下水径流的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宜进行流速、流向、流量的测定和水位、水质的观测。

4.3.11 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设计要求和场地复杂程度确定。应重点查明基底以下对地基稳定性影响范围内的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应对地基稳定性做出评价。

4.3.12 岩体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以及基本质量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