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管道布置
6.3.1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满足施工、操作和维修要求。
6.3.2 分期施工的,管道布置应统一规划。
6.3.3 永久性的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不得穿越预留用地。
6.3.4 全厂性管廊的敷设,应与厂区内装置、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协调,避免管廊包围装置、建(构)筑物,减少管廊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6.3.5 全厂性管廊、装置内管廊应设架空敷设的仪表和电气电缆桥架位置。
6.3.6 全厂性管廊、装置内主管廊多层管架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和管廊结构确定,不宜小于1.2m,不宜大于2.0m。
6.3.7 管道埋设深度应根据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等因素确定。管顶距地面的距离,混凝土地坪的区域不宜小于0.3m;通过机动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m或采用套管保护;其他区域不宜小于0.5m。
6.3.8 无法架空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采用管沟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沟壁顶应高出地面0.1m,并应在顶面设置盖板;
2 管沟底坡度不宜小于2‰,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设施;
3 管底或隔热层的底部距离管沟底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0.2m。
6.3.9 敷设在管廊上有倾斜度的管道,可采用调整管托高度、在管托下加型钢或钢板垫枕的方法。
6.3.10 输送介质对高差、倾斜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布置时应符合设备布置的要求。
6.3.11 蒸汽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主管的末端、蒸汽管道的最低点、垂直升高管段前的最低点应设置疏水阀;
2 装置内水平敷设的蒸汽主管,每隔80m宜设置一个疏水阀,装置外水平敷设的蒸汽主管,每隔300m宜设置一个疏水阀;
3 在蒸汽管道的方形补偿器上,不应引出支管;在靠近方形补偿器两侧的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应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因主管热膨胀而产生的支管引出点的位移,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
4 多根蒸汽伴热或夹套管应成组布置并设分配管,分配管宜设疏水阀。
6.3.12 管道除与设备、阀门、仪表等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但在需要检修、清洗、吹扫等部位应采用法兰或其他可拆卸连接。
6.3.13 管道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