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4-2018 烟气脱硫工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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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工艺选择

3.1.1 烟气脱硫工艺应根据主体装置操作制度、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量及波动、烟气中其他组分及含量、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要求、脱硫效率、吸收剂供应、自然资源、副产物综合利用、废水排放、废渣利用、厂址条件、场地布置及其他要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2 烟气脱硫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排二氧化硫、酸雾、颗粒物等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及修改单、《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有关规定;

2 尾排二氧化硫、酸雾、颗粒物等排放浓度应满足批复的环境评价要求和排放总量要求。

3.1.3 烟气脱硫工艺应根据原烟气组分、原烟气颗粒物中有害组分对吸收剂性能、脱硫副产物质量的影响选择。

3.1.4 脱硫装置应适应主体装置的负荷变化。

3.1.5 脱硫装置可用率应为100%。

3.1.6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脱硫装置应设置烟气预处理:

1 去除原烟气中的氟化氢、氯化氢、三氧化硫、酸雾、油、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等组分;

2 降低原烟气温度和颗粒物含量、调节原烟气湿度。

3.1.7 原烟气温度满足烟气脱硫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回收原烟气的余热。余热回收宜采用低温省煤器、热管锅炉等高效换热设备。

3.1.8 脱硫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硫装置宜设置去除废水中重金属、氟、氯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组分的预处理系统;

2 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回用要求,当对废水含盐量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降低含盐量措施。

3.1.9 危害环境的副产物应集中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