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系统功能
5.3.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层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对整个综合管廊内的环境参数进行监视和超阈值报警;
2 应对附属设备等进行远程监测、远程操作和管理;
3 应能提供环境监测测量数据、系统设备状态等历史数据的报表。
5.3.2 对附属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并应以就地手动控制为最高控制优先级。
5.3.3 通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通风机组电源状态、运行状态、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2 当风机分主、备用设置时,应具备主、备用风机轮换功能;
3 当正常工况且舱室内无人员时,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外温湿度的情况、管线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值要求进行控制;
4 当工作人员进入舱室前或舱室内有人员,且综合管廊内氧气含量低于19.5%(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直至氧气含量恢复至正常值;
5 当舱室内硫化氢(H2S)含量高于10mg/m3时或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
6 应定时启停控制。
5.3.4 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排水泵电源状态、运行状态、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2 应根据集水坑水位高低自动控制排水泵的启停;
3 当排水泵分主、备用设置时,应具备主、备用排水泵轮换功能。
5.3.5 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照明系统的电源状态、开关状态信号进行监测;
2 应根据人员巡检、应急处置等要求进行远程控制;
3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联动要求进行远程控制;
4 当出现本标准第5.3.7条情况时,应联动开启相关区域照明。
5.3.6 附属设备供配电系统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变配电所、配电单元的进线开关、电源切换开关、主要馈线开关的状态信号进行监测;
2 应对变配电所、配电单元的进线电流、电压、电度和失压、过电流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3 宜对变压器的运行温度和高温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4 应对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5 应对应急配电箱、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5.3.7 当综合管廊内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应启动监控中心及人员出入口的警报装置,并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送联动信号:
1 热力舱温度超高异常;
2 危险水位报警;
3 氧气、硫化氢(H2S)、甲烷(CH4)等气体越限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