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仪器设备及试剂
3.0.1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分析仪器应定期检定和校准。烧杯、容量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常用玻璃量器计量检定规程》JJG 196的有关规定。
2 离子色谱法仪器及设备:具电导检测器的离子色谱仪、由阴离子分离柱和阴离子保护柱组成的色谱柱、微膜抑制器或抑制柱、记录仪或积分仪、微孔滤膜过滤器。
3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仪器及设备:射频功率1320W、载气流速1.15L/min、采样深度7mm、雾化室温度2℃、采样锥与截取锥类型为镍锥、样品提升速度0.50r/min、蠕动泵转速0.1r/min、重复取样次数3次、超去离子水器。
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仪器及设备:高频功率1.0kW~1.4kW、载气流量1.0L/min~1.5L/min、发射功率小于5W、观测高度6mm~16mm、等离子气流量1.0L/min~1.5L/min、进样量1.5mL/min~3.0mL/min、测量时间1s~20s、超去离子水器。
5 原子荧光光谱法的仪器设备:原子荧光光谱仪或双光道原子荧光光度计、所测元素空心阴极灯、高纯度氩气钢瓶。
6 玻璃仪器及其他器皿应洗净并保持整洁;比色管、透明度管应内部洁净及外部洁净透明。
7 同组比色管的直径、壁厚、高度尺寸应一致,管底应平整透明,磨口和管塞应不漏水、不漏气;分液漏斗活塞宜为聚四氟乙烯塞子,不得涂油。
8 滤纸除具体指明外,一般指定性滤纸。
3.0.2 试剂除具体标明规格外,应为标准物质、优级纯、分析纯。指示剂应为分析纯或染色素级试剂。
3.0.3 试验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馏水:用蒸馏法经一次处理所得的水。
2 去离子水:用混床离子交换树脂处理所得的水。
3 重蒸馏水:用全玻璃蒸馏器将蒸馏水重新蒸馏所得的水。
4 亚沸蒸馏法制取超纯水:用亚沸蒸馏装置制取的超纯水。
5 无二氧化碳水应采用下列方法制备:
1)煮沸法:水多时将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煮沸5min以上,水少时使水量蒸发10%以上,加盖放冷即可。
2)曝气法:将惰性气体通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至饱和即可。
6 试验用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的有关规定。
3.0.4 对试验水样进行分析时,除色度、透明度、浊度、悬浮物、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pH值等项目的水样不需澄清外,其他项目的水样均应澄清透明。
3.0.5 浓酸浓碱有毒有害试剂的使用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使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