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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臭
12.0.1 臭测定应采用描述法。
12.0.2 描述法适用于天然水和污染水。
12.0.3 描述法的仪器设备为温度计、变阻炉和容积250mL的锥形瓶。
12.0.4 描述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室温条件下,量取水样100mL,移入250mL锥形瓶中,振荡瓶内试样,从瓶口嗅水的气味,描述并记录臭的特征,臭的强度应按表12.0.4的规定记录。
2 在温度60℃条件下,在盛试样的锥形瓶上放一小漏斗,置水浴上加热至温度60℃±2℃,取下锥形瓶,振荡瓶内试样,取下小漏斗,从瓶口嗅水的气味,描述并记录臭的特征,应按表12.0.4的规定记录其强度。
表12.0.4 臭的强度
注:必要时可用活性炭处理过的蒸馏水作为无臭对照水
12.0.5 臭的测定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