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226-2016 水质分析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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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透明度

9.0.1 透明度测定应采用十字图形法。

9.0.2 十字图形法适用于天然水和轻度污染水。

9.0.3 十字图形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明度计(图9.0.3):由透明度筒及十字图形标记圆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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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0.3 透明度计

1—透明度筒;2—水平筒底;3—乳胶管;4—止水夹;5—黑十字图;6—黑圆点

1)透明度筒:玻璃制成,内径3.0cm,长105cm,筒底应能水平放置十字图形圆盘。自圆盘向上100cm有以cm为单位的等分刻度,距筒底2cm处有一排水管。

2)十字图形标记圆盘:白聚四氟乙烯薄片制成,直径为3.0cm。圆盘上具有宽度为1.0mm的黑色十字图形及四个直径为1.0mm的黑色圆点。

2 烧杯:容积为2000mL。

9.0.4 十字图形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振荡均匀的水样倒入透明度计内,眼睛由上垂直向下看,直至黑色十字消失。

2 待水中气泡消失后,开启止水夹把水放出,直至可以看到黑色十字,而尚未见到四个黑点为止,记录水柱高度h1(cm),当水柱高度大于100cm时,记录为大于100cm。

3 重复本条第1款、第2款的测定步骤,记录水柱高度h2(cm)。

9.0.5 透明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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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1——第一次记录的水柱高度(cm);

h2——第二次记录的水柱高度(cm)。

9.0.6 十字图形法透明度测定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