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水质分析质量控制
5.0.1 水质分析质量控制可分为预先控制、过程控制、数据处理控制、试验成果控制四个阶段。
5.0.2 预先控制是在分析工作开始之前采取的确保分析质量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分析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检测环境应符合检测要求。
3 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测量仪器设备量值应符合计量法规定。
4 检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GB/T 637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分析过程中所用的化学试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保证证书的药品,并在使用中对包装、晶体形态、颜色等的质量进行检验;对容易影响检测项目结果准确性的试剂抽样应进行空白实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试剂,不得使用。
5.0.3 过程控制是对水样采取、保存、送检过程和水质分析实验过程采取的确保实验数据质量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样的采取、保存与运输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第4.2.3条的规定。
2 利用空白值对水样测定结果进行校正。空白值试验应以空白水代替水样,用测定水样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测定,其测定值称为空白值。
3 每批水样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数的10%~20%进行平行双样检测,若样品量较少应增加平行双样测定量。平行双样分析相对偏差允许值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 平行双样分析相对偏差允许值
4 试验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对检测质量进行密码样分析监控,检测结果与真值的误差是检测人员检测质量评价最直观的依据。
5 取样样品应保留一瓶作为复检样品进行存留样品复核检查。在水样组分可分析有效期内,若对实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应重新测定,并找出误差原因;若样品已过有效检测期且条件允许时,应重新在原取样点取样送检。
6 实验室还应适时参加能力验证考核,以检验本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水平。
7 每批相同基体类型的水样应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数的10%~20%进行加标回收分析,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测定原水样V0中被测组分的含量c0。
2)配制加标样品:先确定加标量,再配制浓度为c1的被测组分的标准溶液,准确吸取一定体积V1标准溶液,用原水样定容至V0,即为加标样品。
3)测定加标样品中被测组分的含量c2。
4)为提高准确度,样品和加标样可分别进行平行测试,即多做几次测试,取各自平均值作为其浓度值。
5)回收率R应按下式计算:
8 应制订年度监控计划,并由质量监督员按计划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从抽样至数据处理整个过程的细节控制情况,减少因操作不规范引入的误差。
9 应采用校准曲线的线性关系检查结果的合理性。对于需要通过线性回归计算结果的分析项目,应定期绘制校准曲线。校准曲线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分析使用的校准曲线应为该分析方法的直线范围,配制一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标准系列的浓度值应均匀分布在测量直线范围内,包括空白浓度的系列点不得小于6个。
2)校准曲线绘制应与分析批样测定同时进行。
3)校准曲线测量应按样品测定的相同操作步骤进行,测得的仪器响应值应在扣除空白浓度的响应值后,绘制曲线。
4)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大于或等于0.999。
5)使用校准曲线时,应选用曲线的直线部分和最佳测量范围,不得任意外延。
10 在分析过程中,定期抽取样本,测量各样本的质量特性值,并应将测得的数据经统计制作质量控制图。应根据测试数据点位是否超出控制界限和点位排列有无异常状况,判断试验分析过程是否处于稳定状态。
5.0.4 数据处理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原始检测数据时应保留一位可疑数字,不得任意增添或删减有效数字位数。测试项目的计算结果应按有效数字的修约和运算规则确定取值位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规定。
2 应根据需要选用格拉布斯(Grubbs)法、狄克逊(dixon)法和科克伦(Cochrun)最大方差检验法等判别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识别,应及时找出异常值,减少异常值带入的误差和风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GB/T 4883的规定。
5.0.5 试验成果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分析结果报出时,指标名称和单位应与本规程要求一致,不得任意更改。
2 每个指标只能报出一个结果,同时测几个平行样应取符合相对标准偏差要求的数据以平均值报出。
3 不得报出低于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测定结果,如检测结果低于最低检测质量浓度时,应报告小于此最低检测质量浓度。
4 水质分析结果的审核与检查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有关规定。
5 数据和记录应真实、完整,应对报告的编制、修改、签发进行控制,确保最终的产品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