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初步设计文件
2.1 一般规定
2.1.1 矿井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和项目所在地的城镇规划批复文件;
2 经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和评审、备案文件;
3 经评审的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
4 经核准矿井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5 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备案文件;
6 经评审的矿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
7 经评审批准的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审、批复文件;
8 经评审批准的矿井水土保持方案和评审、批复文件;
9 经评审批准的矿井节能评估报告和评审、批复文件;
10 经评审批准的矿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评审、批复文件;
11 经评审批准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和评审、批复文件;
12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1.2 矿井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具备下列支撑文件:
1 矿井铁路专用线接轨和产品外运的协议文件;
2 矿井供电电源及用电的协议文件;
3 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4 矿井建设场地选址批复文件;
5 矿井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的批复文件;
6 井口及工业场地洪水位、井田区域气象环境和地震动参数等文件资料;
7 当井田内有制约矿井开拓开采的铁路、高速公路、防洪工程、水库、输电输气重要设施、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目标、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时,应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8 建设场地测量报告和岩土工程初勘报告;
9 编制概算所需的有关文件;
10 其他应具备的协议或批复文件。
2.1.3 矿井初步设计的原则和重大技术方案应符合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文件。
2.1.4 矿井初步设计中有关煤矿安全的设计原则、方案及措施,应与批复的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相一致。
2.1.5 矿井初步设计文件图纸编号应符合《煤炭工业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编号》的规定。
2.1.6 矿井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周期不宜少于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