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27-2017 立井钻井法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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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钻井法可用于表土层、岩层。

3.0.2 钻井法施工应与后续工程转换协调。

3.0.3 立井钻井法施工应积极应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及新材料。

3.0.4 工程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竣工资料应真实、齐全、准确。

3.0.5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会审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

3.0.6 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3.0.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有效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8 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2 各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施工技术标准,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验收记录。

3.0.9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承担见证取样及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7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8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