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
8.0.1 封场前无渗沥液导排设施或导排设施被堵的垃圾堆体,封场工程应考虑设置渗沥液导排设施,渗沥液导排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堆体上设置的渗沥液垂直导排井宜与填埋气体导排井共用,当填埋气体导排井不适于进行渗沥液导排时,可单独建设渗沥液导排井;
2 新设置的垂直导排井底部距场底渗沥液导排层的距离应保证场底防渗层的安全,并应满足控制水位低于堆体警戒水位的要求,警戒水位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有关规定;
3 堆体边坡出现渗沥液渗出现象时,还应在渗沥液渗出位置设置渗沥液导排盲沟。
8.0.2 单独建设的渗沥液导排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结构宜符合图8.0.2的要求;
2 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直径ϕ不宜小于800mm;
3 中心集水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直径不宜小于200mm;
4 垃圾层中集水管应为多孔管,开孔宜为条形孔,开孔率宜为2%。
8.0.3 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
8.0.4 填埋场封场后仍利用原有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应根据封场后的渗沥液产生量及水质变化情况调整设施处理负荷和参数。
8.0.5 封场前无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封场工程应考虑渗沥液处理。渗沥液处理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地处理后达标排放和预处理后送往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图8.0.2 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结构图
1—压缩空气排水装置法兰连接接口;2—中心集水管;3—覆盖层;4—垃圾层;5—回填碎石滤料;6—多孔管;7—盲板
8.0.6 新建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规模确定应考虑垃圾堆体覆盖方案及降水下渗、场底防渗情况以及地下水向垃圾堆体渗透情况等因素。
8.0.7 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与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有关规定。
8.0.8 封场后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根据渗沥液水质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