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动力气体供应
8.4.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对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的供气规模应按生产工艺所需实际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确定;
2 供气设备可集中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供气站或生产厂房外的综合动力站内。
8.4.2 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及风冷式干燥装置的设备布置应防止冷却空气发生短路现象。
8.4.3 当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76℃时,可采用内壁电抛光不锈钢管;当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镀锌碳钢管。
8.4.4 压缩空气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主管道的直径应按照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干管道的直径应按照局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管道的直径应按照设备最大用气量进行设计;
2 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用于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金属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3 当设计软管连接时,宜选用金属软管。
8.4.5 工艺真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真空设备的抽气能力应按生产工艺所需实际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确定;
2 工艺真空设备应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一个或多个供气站内;
3 工艺真空设备应选用能耗少、噪声低的设备;
4 工艺真空设备应根据工艺系统的实际情况选用水环式或干式真空泵;
5 工艺真空系统应设计真空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8.4.6 工艺真空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真空管路设计应布置成支状系统;
2 工艺真空主管道的直径应按照全系统实际抽气量进行设计,支干管道的直径应按照局部系统实际抽气量进行设计,支管道的直径应按照设备最大抽气量进行设计;
3 工艺真空系统的管道材料宜根据工艺真空系统的真空压力及真空特性选用不锈钢管或厚壁聚氯乙烯管道;
4 当设计软管连接时,宜选用金属软管。
8.4.7 清扫真空系统宜选用移动式清扫真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