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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体防范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实体防范系统工程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土建、装修等工程项目,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评估。
5.1.2 城市轨道交通实体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与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特性和运营特性相协调。
5.1.3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防范区域和部位采用不同实体防范措施,所有采用实体防范措施的位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配合设置,并应与人力防范措施相配合。
5.1.4 系统设计应减少或限制访问点的数量,在不同的安全区之间划定转换区。
5.1.5 系统设计应遵循有效和经济的原则。
5.1.6 系统设计不应妨碍或干扰消防和救援设施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