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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干 坞
6.1 一般规定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2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4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5 管节出坞水位;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3 航道水深条件;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