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51-2017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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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采区排水和井底水窝排水设备选择

4.2.1 采区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涌水量为50m3/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为100m3/h及以下的采区,可选用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可敷设1条管路。工作水泵配合管路应能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配合管路应能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最大涌水量;

2 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或最大涌水量大于100m3/h、有突水危险或有综采工作面的采区,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第1款~第4款和第4.5.1条第1款执行。

4.2.2 井底水窝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2台同型号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

2 水泵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水窝24h的积水量;

3 宜根据水窝条件选用矿用潜污泵或泥浆泵;

4 水窝水泵配套的非潜水电动机应选用矿用隔爆型电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