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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钢铁工程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对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系统和主要辅助生产系统的工艺及布置、主要设备选型、建(构)筑物结构及形式和场地布置进行优化、细化。
3.0.2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指导开展施工图设计、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专项设计,并应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的要求。
3.0.3 工作制度宜包括年工作时间、每天工作班数、每班工作小时数。
3.0.4 对不同的生产工艺系统,工作制度中的基准工作时间可采用年工作天数或年工作小时。
3.0.5 工程概算、经济效益的计算、分析过程应清晰,数据应合理。
3.0.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