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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缆附件与附属设备
5.1 电缆终端
5.1.1 海底电缆终端装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底电缆与气体绝缘组合电器( GIS)设备直接相连时,应采用封闭式 GIS电缆终端;
2 海底电缆与电器直接相连且具有整体式插接功能时,应采用可分离式(插接式)终端;
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情况外,海底电缆与其他电器或导体相连时,应采用敞开式终端。
5.1.2 海底电缆终端构造类型,应根据工程可靠性、安装与维护简便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充油电缆相连的海底电缆终端,应耐受可能的最高工作油压;
2 与 GIS电器相连的 GIS电缆终端,其接口应相互配合;GIS电缆终端应具有与 GIS绝缘气体完全隔离的密封结构;
3 在易燃、易爆等不允许有火种场所的海底电缆终端,应选用无明火作业的终端构造类型;
4 污秽或盐雾较重地区的海底电缆户外终端,应选用耐污型终端。
5.1.3 海底电缆终端绝缘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端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海底电缆的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2 终端的外绝缘,应符合安置处海拔高程、污秽条件所需爬电比距的要求,并按操作过电压和雷电过电压进行校核。
5.1.4 海底电缆终端的机械强度,应满足最大机械负荷和最大静态、暂态油压的联合作用。
5.1.5 海底电缆终端布置,应满足安装维修间距,并应符合电缆允许弯曲半径的伸缩节配置的要求。
5.1.6 海底电缆终端支架机械强度应满足工作条件、抗震要求以及风载荷要求,其构成方式应利于电缆及其组件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