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95-2016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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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机房基础设施

3.4.1 IDC机房基础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机房基础设施的设计,R3级IDC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A级机房的有关规定,R2级、R1级IDC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B级机房的有关规定。

2 IDC机房基础设施宜采用模块化设计方式,可根据IDC规模大小、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扩展性要求等因素确定模块颗粒度,并合理进行模块内子系统的关联组合集成。一个模块内应提供同一分级性能。

3 IDC机房基础设施各组成系统的配置宜根据可靠性要求、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可靠性要求宜根据IDC机房分级和业务需求进行可靠性指标分配得出。

3.4.2 IDC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机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利于IDC业务发展;

2)所在地点应安全可靠,地质条件好,远离自然灾害和可能的人为灾害;

3)所在地点的自然环境应清洁,无强污染源、强放射源、强震动源;

4)交通通信应方便、配套设施应齐全;

5)采用水蒸发冷却方式制冷的数据中心,所在地点应有充足的水源供应;

6)所在地点市电引入条件应能满足IDC用电需求;

7)所在地点应具备能够满足容量需求的传输网络资源,R3 级IDC应具备两条或以上的出局光缆路由;

8)新建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个机架的超大型数据中心,应重点考虑气候环境、能源供给,宜选址在一类地区建设,也可在二类地区建设。新建规模大于或等于3000个机架小于10000个机架的大型数据中心,应重点考虑气候环境、能源供给,宜选址在一类或二类地区建设,也可在三类地区建设。新建规模小于3000个机架的中小型数据中心,宜重点考虑市场需求、能源供给,可选址在靠近用户、能源获取便利的地区。

2 新建IDC机房建筑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机房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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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DC机房功能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IDC机房功能区域可划分为主机房区、支持区和辅助区;

2)主机房区可包括网络系统机房区、资源系统机房区、管理系统及安全系统机房区、出租(托管)业务机房区等。出租(托管)业务机房区可根据业务需求进一步分割,分为一般用户区、VIP用户区等,主机房区中的不同功能区域可是一个独立的机房也可是隔离下的独立分区;

3)支持区应包括高低压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电力电池室、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进线室等。电力电池室宜与主机房区毗邻;

4)辅助区可包括客户维护操作区、客户接待区、客户休息区、业务参观及展示区域、会议室、库房、门厅、值班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应根据业务需求设置。

4 新建IDC机房的面积应根据业务需求及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宜建设集中化大容量IDC。IDC有效面积利用率不宜小于75%,支持区使用面积应与主机房区面积配比协调,辅助区使用面积占主机房区使用面积的比例不宜超过15%。

5 IDC机房各功能区域的地面均布活荷载要求应按使用需求和设备摆放方式确定,设计采用的标准值除应满足当期需要外,尚应适当考虑发展需求。无特殊要求时,宜按主机房区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大于或等于10kN/m2、电力电池室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大于或等于16kN/m2设计。

6 IDC主机房区梁下净高应根据机房面积、机架高度、空调及通风要求确定,不宜小于3400mm。

7 IDC主机房区设置在二楼或二楼以上时,应有载货电梯到达主机房区所在楼层,载货电梯核定载重量不应小于2000kg、轿厢净尺寸不宜小于2500mm×1500mm×2600mm(高度×宽度×深度)。应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设置载客电梯。

8 IDC主机房区内部各类设备的布局,在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主机房宜采用矩形。一个保护区内的主机房不宜做隔断,有分隔需求时应使用通透式钢笼隔断,通透式钢笼隔断设置不应影响机房的消防疏散。

9 R3级和R2级IDC的进楼光(电)缆应从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进入光(电)缆进线室。进楼管道应按IDC终期容量一次建成,分期使用,宜预留备用管孔。

10 改造的IDC机房应综合考虑结构承载能力、抗震性能、供电、防火、层高、设备安装和输送空间等因素。

11 IDC机房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应因地制宜综合采取各种节能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IDC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IDC主机房区和支持区所在机房不宜设外窗;

3)在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6款规定的前提下,宜降低IDC机房层高。

3.4.3 IDC机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主机房内的设备机架的外形尺寸宜采用2200mm× 600mm×1000mm(高度×宽度×深度)。特殊需要时,其尺寸变动范围高度宜为2000mm~2200mm,宽度宜为600mm~900mm,深度宜为900mm~1300mm。

2 IDC主机房内支持的设备机架平均运行功率宜根据业务需求按表3.4.3的规定选用。

表3.4.3 单机架平均运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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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DC机房可按机架运行功率不同分区布置,同一IDC机房模块宜设计选用相同机架平均运行功率。机架应按设计运行功率加载设备。

3 R3级和R2级IDC主机房内每个机架的架内应配置两路电源分配模块。

4 机架内不应设置普通电源插座,设备不应跨机架取电。

5 在机架上或在列头配电柜上宜设置能耗统计仪表。

6 机架应设有接地点,并应配置供设备接地用的接地汇流排。

7 根据机房气流组织方式,机架可采用通透式机架或半封闭式机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式机架的前、后门开孔率均不应低于60%。在安全隔离允许时,可采用前后均无柜门的开架式机架。

2)半封闭式机架内的冷空气通道应充分保证制冷效果,应根据风速和机架散热所需风量计算确定进风口面积,进风口面积宜可调,后门开孔率不应低于60%。

8 同一IDC机房模块内机架宜采用统一颜色,机架前后门样式宜统一。各列机架高度、同一列机架宽度和深度宜统一。对于非标准机架,宜设置非标准区域放置。

9 宽度等于600mm的机架,宜采用单开门方式;宽度大于600mm的机架,宜采用双开门方式。

10 机架内应采用集成布线通道。通信线和电源线宜布设在机架上方并应存储在机架背面。缆线管理应避免电源线和通信线妨碍排出气流。

11 成行排列的机架,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走道;当两个走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走道。主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次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

3.4.4 IDC机房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各用电设备应根据用电中断对IDC运行的影响及分级需求、用户需求确定负荷用电保证方式,可选择下列方式:

1)用电设备双回路供电,市电停电时由自备发电机保证,且同时提供不间断电源保证;

2)用电设备双回路供电,市电停电时由自备发电机保证,不提供不间断电源保证;

3)用电设备单回路供电,市电停电时由自备发电机保证;

4)用电设备单回路或双回路供电,市电停电后提供不间断电源供电。

2 IDC外市电引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R3级IDC的外市电应采用一类市电引入,R2级IDC的外市电宜采用一类市电引入,R1级IDC的外市电不宜低于二类市电;

2)外市电引入应优选从公共变电站引接,当IDC用电容量超过允许引接公共变电站的最大容量时,可建设66kV (110kV)自用变电站;

3)供电条件具备时,大型IDC可采用高市电电压等级。

3 IDC自备发电机供电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IDC机房的自备发电机组配置应符合表3.4.4-1的规定。

表3.4.4-1 自备发电机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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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压或低压自备发电机组的选用应结合IDC平面规划、建设规划、建筑负荷电压等级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3)建设66kV(110kV)专用变电站的数据中心,不同用电区域之间可共享发电机组。

4 IDC变压器配置应符合表3.4.4-2的规定。

表3.4.4-2 变压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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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DC主机房内安装的IDC网络系统、资源系统、业务系统、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所有设备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模式可分为集中安装集中供电、集中安装分散供电、半分散安装分散供电和全分散供电等模式。小型IDC机房可采用集中安装集中供电模式,大、中型IDC机房宜根据情况选用各种分散供电模式。

2)供电类型可选用交流供电、-48V直流供电和高压直流供电。IDC自行配置的设备宜采用-48V直流供电或高压直流供电。IDC用户托管设备应根据用户需求确定供电类型。

3)交流供电UPS的配置应符合表3.4.4-3的规定。

表3.4.4-3 UPS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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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UPS电池备用时间不宜小于10min。

4)R3、R2级别IDC机房从不间断电源输出侧到设备机架,全程应提供双路电源,采用双路输出,分区域供电。

6 IDC机房供电系统应综合采取各种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高效、节能供电设备;

2)变压器、UPS等电源设备宜深入到负荷中心,合理选择线路路径;

3)宜进行无功补偿优化,对于谐波较严重的宜进行谐波治理;

4)供电质量允许时,UPS宜采用经济运行模式;

5)宜选用336V、240V直流电源系统。

3.4.5 IDC机房空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机房的主机房区、辅助区和支持区的电力电池室、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应设置空调系统。各区域空气环境要求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2 IDC主机房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机房内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宜按机架进风温度18℃~27℃、露点温度5.5℃~15℃、相对湿度40%~70%、不得结露进行设计,当设备要求允许时,相对湿度可为20%~80%。

3 IDC主机房内的设备散热应以设备运行功率为基数乘以设备散热系数计算,设备运行功率未知时可按本规范第3.4.3条第2款的选用情况进行计算。设计中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按照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 IDC机房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空调机房,机房宜靠近IDC主机房。水冷空调末端宜布置在由实体墙围合成的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应设有排水措施,供回水管不宜穿越主机房。场地受限时,风冷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室内机可直接安装在主机房内,安装时应采取防止空调冷凝水和加湿水泄漏的措施;室外机安装在室外机平台,室外机平台宜直接在外设置,宜靠近空调室内机。

5 IDC主机房区的空调系统配置应符合表3.4.5的规定。

表3.4.5 空调系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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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DC主机房空调设备(含制冷主机、冷却塔、水泵、空调末端等)的配置数量N应计算确定,并宜按大于或等于总冷量的15%~20%设置备用。

6 IDC主机房区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IDC主机房应通过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机架排列方式形成冷通道和热通道,相邻两列设备的吸风面(正面)安装在冷通道上,排风面(背面)安装在热通道上。中、高功率机架区可采用封闭冷通道或封闭热通道方式优化气流组织。

2)IDC主机房宜采用下送风方式,选用下送风方式的机房专用空调,在机房内设置架空地板,地板高度应根据机房内单机架功率进行计算确定,不应小于400mm。空调冷风在架空地板下可通过冷通道上设置的开孔地板(送风口)和机架前门进入机架内,空调回风口设置在热通道上;对于低功率机架区空调冷风也可通过半封闭式机架内的进风口送风。

3)单机架平均运行功率大于10kW的局部机架区域,可在原有送风方式的基础上增设辅助制冷设备。

4)单机架安装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机房,也可采用上送风方式,选用上送风方式的机房专用空调,布置上送风风管,空调送风口对应机架冷通道,回风口设置在热通道上。

5)设备机架列间距应考虑工艺设备维护空间、用户安全隔离需求,还应根据机架装机功率的大小,合理选择列间距。当IDC主机房采用通透式机架时,冷通道间距应根据区域机架运行功率核算,宜为1000mm~1800mm,热通道间距宜为800mm~1200mm。当IDC主机房采用半封闭式机架时,机架列间距宜为800mm~1200mm。

6)空调送风最大距离不宜超过15m。

7)高功率机架区可使用列间级或机架级制冷方式。

7 IDC机房的其他功能区域宜采用上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8 R3级IDC机房在主要配置高功率机架时,宜采用蓄冷措施,蓄冷时间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9 IDC机房空调应综合采取各种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高效、节能空调设备。

2)在满足设备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宜提高机房环境温度设定值。

3)根据IDC所在地气候特点,宜选择直接引入式新风系统、隔离式热交换系统或带自然冷却盘管的机房专用空调设备,利用室外低温空气对机房降温。

4)根据IDC所在地气候特点,宜在过渡季节及冬季利用冷却塔向集中式空调系统供冷,减少制冷机运行时间。

5)采用直接引入式新风系统时应采用变风量运行方式。夏季在满足需求时,宜减少新风量,降低空调负荷。在过渡季节以及冬季宜提高新风量,减少制冷系统运行时间。

6)直接蒸发式机房专用空调系统应满足风冷冷凝器或干冷器散热要求,风冷冷凝器或干冷器的进风方向宜保证有大于或等于0.6m的进风通道,出风方向宜保证有大于或等于4m的出风通道,风冷冷凝器或干冷器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2m。风冷冷凝器或干冷器宜布置在避免阳光直射的位置或在其上方安装通风遮阳棚,室外空气质量较好、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采用雾化冷却装置强化风冷冷凝器或干冷器散热。

7)可采用空调群控技术。

3.4.6 IDC机房综合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各机房(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布线区域,应包括网络接入间(区)、主配线区域、水平配线区域、区域配线区域和设备配线区域。

2 应根据配线需求合理配置列配线柜和总配线柜。

3 R3级IDC机房应配置冗余的网络接入间(区)和主配线区域。

4 IDC主机房区配线子系统的信息点规模应根据IDC自有系统以及出租或托管业务机房(区)的业务规模确定。机架内配置各类接入交换机时,单机架的信息点数量宜为4个~8个;机架内未配置各类接入交换机时,出租或托管业务机房(区)的单机架信息点数量根据机架装机功率不同宜为16个~32个。

5 机房线缆布放应采用上走线方式,线缆布放时应采用走线架,走线架宜选择开放式线架,宜设置2层走线架。走线架应整体规划,整体走线架设施不应影响机房空调气流组织。

3.4.7 IDC的机房智能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DC机房应设置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2 根据用户需求,重要机架可单独设置摄像机监视。

3 IDC应设置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监控内容宜包括重要电力供电回路的开关状态、故障、电流和电压等参数,变压器、发电机机组的运行状态,空调机组的运行状况和参数,通信电源设备的运行状况、故障和参数,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电池温度,机房温湿度,机房漏水报警,机房列头柜总路和支路的开关状态、故障、电流、电压、功率和电度等参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