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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性建筑物的平面及造型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宜规整简洁。外墙饰面应采用无次生危害的材料,不应有多余的装饰构件。
4.1.2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4.1.3 轻质泄压屋盖的泄压部分和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的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限的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1.4 危险性建筑物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有关A级的要求,不应低于B1级的要求。
4.1.5 危险性建筑物内辅助用室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6 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非危险生产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生产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1.7 危险性建筑物的卫生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
4.1.8 危险性建筑物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4.1.9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面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