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82-2016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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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的建筑及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及结构设计,应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中人员的伤亡及减轻对本建筑物和周围建筑物的破坏影响的措施。

2 抗爆间室、爆炸试验塔及嵌入式建筑除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在设计药量爆炸荷载作用下,不应产生爆炸飞散、爆炸震塌和爆炸破片的穿透破坏。

3 爆炸试验塔结构设计,应使其在设计药量爆炸荷载作用后能正常使用,并应保障试验人员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3.0.2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可划分为A、B、C、D四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工艺状态及环境条件,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概率、危害性质及程度等因素由工艺专业确定。

3.0.3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不应设置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3.0.4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当有腐蚀性介质影响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0.5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当建设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可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标准设防类(丙类)进行抗震设计。对特别重要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宜按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计。

3.0.6 除抗爆间室、嵌入式建筑和采用轻质易碎墙体、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以外的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

3.0.7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