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221-201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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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水下敷设

4.8.1 水下电缆敷设路径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速较缓,水深较浅,河床平坦起伏角应不大于20°,水底无岩礁和沉船等障碍物,少有拖网渔船和投锚设网捕鱼作业的水域,且电缆登陆的岸边稳定性好;

2 水下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疏浚挖泥、规划筑港地带和水工建筑物、工厂排污口、取水口近旁。

4.8.2 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敷设于水底适当深度的沟槽中,并应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深水段埋深不宜小于2m,浅水段埋深不宜小于0.5m。

4.8.3 水下电缆平行敷设时相互间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电缆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道内电缆相互间距按施工机具、水流流速以及施工技术决定且不宜小于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可适当缩小;

2 在非航道的流速未超过1m/s的河流中,同回路单芯电缆相互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4.8.4 水下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4.8.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并在岸边装设锚定装置。在浅水段宜把电缆放入保护盒、沟槽内加以保护。

4.8.6 水下电缆穿越防汛堤穿越点的标高,不应小于当地的最高洪水位的标高。

4.8.7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按航标规范设置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