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34-2016 电力工程勘测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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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槽探与井探

6.3.1 槽探和井探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槽、井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有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停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支护或排水措施。

6.3.2 槽探、井探不得采用底部挖空法掘进,挖掘中应及时清理松动的石块。

6.3.3 不得在探井四周或探槽两侧1.5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6.3.4 槽壁、井壁最高一侧深度大于3m或槽壁、井壁为松散、破碎岩土层时,应采取先支护后掘进的作业方式或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6.3.5 雨天应停止槽探、井探工作,雨后继续工作时应检查原作业面的稳定情况。

6.3.6 探井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方式,工作面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或风量不宜少于1.5m3/min。

6.3.7 槽探、井探全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在未填实前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