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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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车间。

3.2.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3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远离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3.2.4 高温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毗屋。

3.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

3.2.6 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有要求的车间和办公室等建(构)筑物。

3.2.7 原料、成品、危险化学品、油库、木材库和包装材料等库房,宜分类集中布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和堆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3.2.8 甲、乙、丙类和腐蚀性液体的储罐四周应根据介质特性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9 氧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煤气站、压缩天然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站,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3.2.10 含铬、含镉、含铅以及含各类酸碱等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和空气调节站新风吸入口。

3.2.11 生产和生活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2.12 电离辐射作业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稀少、位置僻静的区域;

2 应远离居民点、宿舍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的滞留点;

3 宜避开车间主要出入口、主通道。

3.2.13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大于或等于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X射线管电压小于或等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底层的端部;控制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并宜选择较好的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