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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算与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沉井施工前应对垫层厚度、下沉系数、接高稳定性、封底混凝土等内容进行计算与验算,计算和验算时所取的作用力均采用标准值。
4.1.2 气压沉箱施工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沉阻力计算中,除箱壁侧摩阻力、刃脚反力外,尚应包括气压浮托力;
2 工作室顶板的计算荷载应根据不同工况确定,应取配重、自重、地基反力、水浮力和气压浮托力的最不利工况,且不应计入封底混凝土的作用。
4.1.3 水域沉井与沉箱在溜放、拖运以及沉放施工时,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倾斜稳定性进行验算;水域沉井与沉箱的前后两面水平作用不均衡时,尚应验算抗滑移及抗倾覆稳定性。
4.1.4 钢筋混凝土沉井与气压沉箱在分节制作时,每节井(箱)壁上端水平钢筋应加强。
4.1.5 沉井与气压沉箱首节制作时的基底压力不应大于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以后各节接高制作时应符合地基极限承载力的要求。
4.1.6 沉井与气压沉箱地基承载力及软弱下卧层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