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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堤岸防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受风浪、水流、潮汐作用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应采取防护措施。堤岸防护宜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
8.1.2 根据风浪、水流、潮汐、船行波、地质、地形、施工条件、运行要求等因素,堤岸防护工程可选用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及其他防护形式。
8.1.3 堤岸防护工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坚固耐久、抗冲刷、抗磨损性能强;
2 适应变形能力强;
3 便于施工、修复、加固;
4 就地取材、经济合理。
8.1.4 堤岸防护长度应根据风浪、水流、潮汐及堤岸崩塌趋势等分析确定。
8.1.5 堤岸顶部的防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险工段的坝式护岸顶部应等于或高于设计潮水位0.5m。
2 堤前有窄滩的防护工程顶部应等于或高于滩面。
8.1.6 堤岸防护工程的护脚延伸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脚延伸范围应满足最大冲刷深度的要求。
2 在水流平顺段可护至坡度为1∶3~1∶4的缓坡滩面处。
3 堤岸防护工程的护脚工程顶部平台应高于平均低潮(水)位0.5m。
8.1.7 堤岸防护工程与堤身防护工程应连接良好。
8.1.8 防冲及稳定加固储备的石方量应根据可能冲刷的深度、海滩土质情况、防汛抢险需要及已建工程经验确定。冲刷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