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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属内、外罐
7.2.1 低温钢质内罐、低温钢质外罐和常温钢质外罐应采用许用应力法进行设计。
7.2.2 低温钢质内罐和低温钢质外罐的材料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或9%Ni钢。
7.2.3 低温钢质内罐的罐壁高度应根据OBE、SSE工况确定,并应至少高于设计液位300mm。
7.2.4 低温钢质内罐和钢质外罐或预应力混凝土外罐之间除与基础的锚固外不宜设置固定连接。
7.2.5 低温钢质内罐、全容及双容钢质外罐的钢板或焊缝金属在正常操作工况和水压试验工况下的许用拉应力不应超过表7.2.5的规定值。
表7.2.5 正常操作工况和水压试验工况下的许用拉应力
注:1 Rm为钢板或焊缝金属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MPa),Rel为钢板或焊缝金属标准下屈服强度(MPa)。
2 对于9%Ni钢板,Rel可为材料标准规定的0.2%非比例延伸强度(MPa)。
3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板,Rel可为材料标准规定的1.0%非比例延伸强度(MPa)。
7.2.6 抗震验算时,OBE工况下许用应力应取操作工况下许用应力的1.33倍;SSE工况下许用应力应取材料标准下屈服强度的1.00倍。
7.2.7 锚固件的许用拉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操作工况下应为材料标准下屈服强度的0.50倍;
2 试验工况下应为材料标准下屈服强度的0.85倍;
3 OBE工况下应为材料标准下屈服强度的0.67倍;
4 SSE工况下应为材料标准下屈服强度的1.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