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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壁板加工
Ⅰ 主控项目
12.2.1 钢板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板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
12.2.2 钢板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夹渣、结疤、分层和压入氧化皮等缺陷;
2 钢板表面的锈蚀减薄、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22mm时,应按《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进行超声检测,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Ⅲ级要求。
4 钢板边缘加工面应平滑,不应有夹渣、分层、裂纹及熔渣等缺陷。火焰切割坡口产生的表面硬化层应磨除。
检查数量:外观质量全数检查;厚度大于或等于30mm时逐张超声检测;厚度大于或等于22mm 时按总张数的20%超声检测;当有不合格情况时应逐张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文件(材料检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2.2.3 壁板下料及预制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3的规定。
表12.2.3 壁板下料及预制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