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总平面布置
4.2.1 变电站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4.2.2 变电站辅助和附属建筑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4.2.3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宜采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4.2.4 各级配电装置的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站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的长度也最短。
4.2.5 变电站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4.2.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4.2.5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 当电缆夹层中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4 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4.2.6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变电站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两座建筑相邻且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及电抗器、集合式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
5 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6 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
7 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集合式电容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下列数值:35kV为5m;66kV为6m;110kV为8m;220kV及以上为10m。
8 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的以“—”表示,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与站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不限。
9 无油设备不考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