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91-2014 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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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配置

3.1 发电厂UPS配置

3.1.1 采用计算机监控的火力发电厂UPS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200MW级及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单元制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宜配置1套UPS;

2 单机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每台机组宜配置1套UPS,当控制系统需要2路互为备用不间断电源时,每台机组可配置2套UPS;

3 单机容量为1000MW级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每台机组应配置2套UPS;

4 采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的火力发电厂,当全厂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时,宜配置2套UPS,其他情况下可配置1套UPS。

3.1.2 采用单元控制方式的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公用控制系统的不间断负荷宜采用由不同机组UPS供电的方式,也可根据控制系统的要求,设置全厂公用UPS供电。

3.1.3 压水堆核电厂常规部分UPS应根据堆型以及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要求设置,宜采用与核岛共用UPS方式,也可设置独立的UPS。

3.1.4 网络继电器室的UPS宜与网络直流系统合并考虑,采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设置独立的UPS。

3.1.5 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或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宜根据负荷情况设置独立的UPS。

3.1.6 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MIS)宜装设独立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