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蓄电池组
3.3.1 蓄电池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流电源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2 小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下变电站可采用镉镍碱性蓄电池;
3 核电厂常规岛宜采用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3.3.2 铅酸蓄电池应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直流电源成套装置组柜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宜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也可采用6V或12V组合电池。
3.3.3 蓄电池组数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机容量为125MW级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当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全厂宜装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对机炉不匹配的发电厂,可根据机炉数量和电气系统情况,为每套独立的电气系统设置单独的蓄电池组。其他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2 单机容量为200MW级及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当控制系统按单元机组设置时,每台机组宜装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
3 单机容量为300MW级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每台机组宜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也可装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
4 单机容量为6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每台机组应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
5 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可根据燃机形式、接线方式、机组容量和直流负荷大小,按套或按机组装设蓄电池组,蓄电池组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6 发电厂升压站设有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时,220kV及以上的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组。当高压配电装置设有多个网络继电器室时,也可按继电器室分散装设蓄电池组。110kV配电装置根据规模可设置2组或1组蓄电池;
7 110kV及以下变电站宜装设1组蓄电池,对于重要的110kV变电站也可装设2组蓄电池;
8 220kV~750kV变电站应装设2组蓄电池;
9 1000kV变电站宜按直流负荷相对集中配置2套直流电源系统,每套直流电源系统装设2组蓄电池;
10 当串补站毗邻相关变电站布置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与毗邻变电站共用蓄电池组。当串补站独立设置时,可装设2组蓄电池;
11 直流换流站宜按极或阀组和公用设备分别设置直流电源系统,每套直流电源系统应装设2组蓄电池。站公用设备用蓄电池组可分散或集中设置。背靠背换流站宜按背靠背换流单元和公用设备分别设置直流电源系统,每套直流电源系统应装设2组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