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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使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要求,统一直流电源系统设计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发电厂和1000kV及以下变电站、串补站和直流换流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发电厂包括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和生物质发电厂,也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核电厂常规部分。本标准不适用于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
1.0.3 直流电源系统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系统设计力求简单并便于安装、运行维护。
1.0.4 直流电源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