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90-2014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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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8.2.1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方式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1 火力发电厂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且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机组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 火力发电厂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非直接接地系统或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高压或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集中照明变压器供电;从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照明变压器也可采用分散设置的方式;

3 火力发电厂辅助车间的正常照明宜采用与动力系统共用变压器供电方式;

4 变电站正常照明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站用变压器供电;

5 燃机电厂可不设置照明变压器;

6 核电厂汽机房低压厂用电中性点为直接接地时,汽机房的正常照明宜由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集中照明变压器供电,中性线引出时也可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7 核电厂BOP厂房的正常照明宜采用与动力系统共用变压器供电;

8 核电厂实物保护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就近BOP厂房内与动力系统共用的变压器供电。

8.2.2 火力发电厂由集中照明变压器供电的主厂房正常照明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8.2.3 照明变压器的备用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 可采用正常照明变压器互为备用方式;

2 可采用检修变压器兼作照明备用变压器;

3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可用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兼作照明备用变压器。

8.2.4 集中照明变压器与分散照明变压器供电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照明变压器可由厂用高压或厂用低压系统供电;

2 分散照明变压器宜由就近的低压厂用系统供电。分散照明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00kV·A。

8.2.5 照明变压器宜采用Dy11接线。

8.2.6 室内照明与室外照明应分别设照明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