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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专网资源与公网资源相结合的电力通信保障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重要保电工作的通信畅通。
3.0.2 电力应急通信设计属于电力通信系统设计范围,宜与常用电力通信部分设计同期进行。
3.0.3 电力应急通信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满足电力应急通信系统“可靠、融合、先进”和“经济、高效、安全”的基本原则。
3.0.4 电力应急通信设计应注重抗毁性,应急通信应具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0.5 电力应急通信设计应注重安全性,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与使用不应降低现有通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
3.0.6 电力应急通信设计应注重兼容性,系统接口宜统一标准,兼容应急业务系统。
3.0.7 电力应急通信设计应注重易用性,系统在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方便地投入使用。
3.0.8 电力应急通信系统应采用低功耗设备,满足系统长时间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
3.0.9 工程设计应合理利用已有电力系统资源,充分考虑应急资源的日常使用能力。
3.0.10 工程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发展规划相结合。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应以近、远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近期需求为主,兼顾远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