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控与修复实用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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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内容与设计标准

2.2.1 建设内容

农村排水系统通常由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组成。农村排水收集系统是收集和输送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设备、检查井、管渠、排水泵站等工程设施;农村排水系统主要由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和设备、室外污水管道系统、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污水处理与利用构筑物、排入水体的出水口等组成。

(1)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及设备。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及设备是接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洗涤生活废水、粪便污水等,并将其排到室外、庭院或管道。在每一出户管与室外居住小区管道相接的连接点设检查井,供检查和清通管道之用。

(2)室外污水管道系统。分布在地面下的依靠重力自流输送污水至泵站、污水站或水体的管道系统称室外污水管道系统,分为接户管、支管和干管。接户管是指布置在建筑物周围接纳建筑物出户污水的管道;支管是指与接户管连接的污水管道,一般布置在农户外道路下面;干管是指接纳各支管污水的污水管道,一般布置在该区域内主干道路下面。干管将污水输送至污水泵站、污水处理站或通至出水口,进入水体。排水管道上的附属构筑物有检查井、跌水井、防潮门等。

(3)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污水一般以重力流排出,但往往由于受到地形等条件的限制,需要设置污水泵站。污水泵站分为局部泵站、中途泵站和总泵站等,压送从泵站出来的污水至高地自流管道或至污水处理站的承压管段。

(4)污水处理站。处理和利用污水、污泥的一系列构筑物及附属构筑物的综合体称污水处理站,一般设置在河流的下游地段,并与居民点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但如果采用生物生态处理技术,则污水处理站一般应与当地的自然生态条件相匹配。

(5)出水口及事故排出口。出水口是污水排入水体的渠道和出口,它是农村排水系统的终端设施。事故排出口是指在排水系统的中途,在某些易于发生故障的组成部分前面,如在排水泵站前面,所设置的辅助性出水渠,一旦发生故障,污水就通过事故排出口直接排入水体。

2.2.2 设计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目前,正在执行的排水工程标准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11项国家标准和37项行业标准。

(2)进水设计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规定,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5%~90%采用。

设计水量应与当地排水普及率相一致。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的规定取值。

表2-1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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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污水平均日流量>100L/s时,总变化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采用。
3.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3)农村生活污水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采用。

(4)出水设计标准。处理后的污水,若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可以进行达标排放;若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回用标准,可以用来进行农田灌溉、养殖、绿化、回冲厕所和娱乐用水。

(5)污水处理等级。污水处理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的产物,含有大量有机物,富有肥分,可作农肥使用,但又含有大量细菌、寄生虫卵以及重金属离子等,因此使用前,需要做稳定与无害化处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原则上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确定的一级B标准或二级标准。但若直接排入Ⅲ类功能水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确定的一级B标准;尾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确定的三级标准,见表2-2。

(7)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回收其中有用物质的可能性、经济性、受纳水体的具体条件,并结合调查研究与经济技术比较后决定,必要时还需进行试验。

表2-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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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或等于12℃时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