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能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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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能政策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缓解国家能源供给压力

目前,我国主要电能消费地区集中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人口密集地区和产业聚集区,而主要的火电和水电供给来自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因此电力或者煤炭资源的长距离运输为能源供给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高成本和高损耗等问题。据国网能源研究院预测,2030年我国电力总需求将达到9万亿千瓦时,比2010年电力总需求高出5.9万亿千瓦时,并且增加的电力需求主要来自东部沿海地区。开发海洋能将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供给,将成为缓解我国沿海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的有效途径,为该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二)改善能源消费结构,节能减排

2011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与减缓气候变化特别报告》指出在全球气候日益变暖的大背景下,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的任务迫在眉睫。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火电为主的电力供给和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为该地区带来温室气体以及有害气体减排的沉重压力。调整能源结构、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治理日益严重的雾霾气候,已经成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陆地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主要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相比陆地而言,海洋能具有清洁、无污染、储量大、可再生等特点,发展海洋能有明显的优势。

(三)促进经济增长,培育新型战略性产业

能源危机和环境变化及国际相关碳排放规定的实施,加速了对低碳经济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海洋能的开发热潮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美国、法国、加拿大等海洋大国都为海洋能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使得这些国家的海洋能产业以及相关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并基本形成规模经济。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将带动相关的设备制造、工程安装、运营维护、智能电网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海洋能产业是一项可预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促进海洋能产业的管理规范化

海洋能与其他常规能源一样,存在多头管理、跨部门监管的问题。国家将海洋能研究、开发和管理职权赋予了国家海洋局,但项目审批、电价制定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行业监管与执法在国家能源局,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国资管理与绩效考核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上网和价格结算还涉及电网企业等。涉及海洋能开发与管理的核心权力被分散到各个职能部门,这种“九龙治水”式的分散管理体制的存在,将会产生职能交叉、政监不分、权责纠缠不清等问题。因此,研究海洋能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激励政策,有助于形成一套海洋能产业管理机制,有利于推进海洋能的科学发展。

(五)形成规范有效的激励政策

海洋能开发投资高、难度大,资金需求量大。一方面通过政府投资,另一方面需引入社会资金。在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更多的研究人员在从事海洋能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急需有效、合理的激励政策,包括稳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电价补贴政策、海洋能装备制造扶持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政策等,鼓励私有和民营等社会资金的注入,支持和促进海洋能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