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河道保洁存在的主要问题
2.3.1 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河道保洁作为公共事务,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的事务之一。我国现行的《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均未对河道保洁作专门的规定。一些省、市对各自的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河道保洁的内容,以指导和保障各地河道保洁工作的开展。各地也针对河道保洁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还没有上升为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法律。目前,在河道保洁质量标准、作业规范、河道保洁定额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权威的行业标准。河道保洁作业服务单位作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河道保洁定额,政府拨付费用时没有依据,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基本还是采用“一刀切”的计划经济模式,这样既不利于培育河道保洁服务市场也不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河道保洁作业服务行业缺规少法,在河道保洁作业、漂浮物的收集、转运、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易造成人为对河道的二次污染。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保洁的要求不尽相同,特别是各地区,保洁标准与要求不一,保洁效果相差较大,加上水具有流动性、一体性的特点,上下游、干支流形成一个整体系统,相互影响较大,但上、下游各地方的河道保洁管理却各有千秋。保洁覆盖率不同,标准的不统一,使得保洁工作无论从空间上,还是时间上均存在盲点。有些上游地区为节约保成本,往往利用洪水时节让漂浮物顺势流入下游地区,往往是“上游有漂浮,下游也遭殃;一点有问题,全局受影响”。
2.3.2 市场化程度仍然不高
进入21世纪,随着河道保洁工作的深入开展,较早开展河道保洁的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大胆尝试市场化模式。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以后,助推了市场化模式。但是,一些地区特别是初步开展河道保洁的地方,对保洁作业服务仍沿用行政模式,划定区域分摊任务;一些地方虽初步列入招投标机制,但以指定某家单位的方式从事河道保洁作业。目前,市场上的河道管理保洁队伍大都是公共卫生保洁公司衍生而来,存在缺乏水上作业经验、水面保洁工艺不够熟练、操作水平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河道管理保洁市场化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保洁工作竞争活力不足,出现仅满足完成任务的现象。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是具有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多个市场主体相互竞争、优胜劣汰,河道管理保洁工作要长期生存下去,必须走市场化模式,强化企业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益和效率。
2.3.3 保洁工作先进性不足
(1)保洁人员的先进性不足。河道管理工作是“露天工厂”作业,且河道分布广,地理条件差异大,河道长度、宽度、水深不尽相同,加上水体的游动,保洁工作是“游击战”。因此,提高保洁队伍的素质和监督管理力度是做好保洁的关键。但现实情况是保洁人员大都是农民工,且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有些是退职的村干部,有些是在企业打不上工的民工,“闲散人员”有之,“淘汰工”有之。文化素质不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工作队伍先进性不足。
(2)保洁设施设备落后。一些省份的河道保洁近年来虽配置了一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但是从整体上看,现有作业设备型号繁杂、陈旧简陋、种类单一、机械化程度低。特别是适用于中小河道特点的作业设备比较少,河道保洁作业主要还以人工为主。河道保洁机械主要是铁驳船、机动船、水泥船,这些保洁船已不符合航管、环保部门的要求。县级城市、乡镇等地以人打捞为主,由于保洁机械化程度不足,科技手段落后,给管理工作、保洁效果带来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