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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对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三原则,把主体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水土保持方案防治体系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可参考2.5.1~2.5.3小节。
2.5.1 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
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如表2-3所示。
表2-3 生产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措施水土保持界定表
2.5.2 护坡措施界定
植物护坡、工程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护坡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主体设计在稳定边坡上布设的工程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处理不良地质采取的护坡措施(锚杆护坡、抗滑桩、抗滑墙、挂网喷混等)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5.3 其他措施界定
(1)土地整治、植被建设、临时防护、降水蓄渗、防风固沙措施均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表土剥离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场地和道路硬化一般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但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措施可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4)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墙)、抛石护脚均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