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2.1 总则
12.1.1 设计目的及基本原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电站投产后复核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要求,对施工过程和工程投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从管理方面对业主、工程承包人和工程监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为业主的工程招标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性的参考依据,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以及光伏电站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同时,为确保工程建筑物及设备本身的安全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的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对曲阳50MWp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业主的工程招标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并网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参数依据,确保施工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12.1.2 设计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专项设计的范围为对主要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及其光伏作业岗位和场所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光伏阵列、逆变器室、生产综合楼、户外GIS、生活泵房、水源井泵房等。
光伏电站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的重点:分析评价电站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从设计、运行、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消除或减免措施;提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建议。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只作一般性分析,不作具体评价说明。
12.1.3 设计依据
12.1.3.1 国家、地方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8)《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
(9)(水电规〔1997〕0014号)《关于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的通知》电力工业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文件。
(10)《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
(11)《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12)《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通知和附件卫监发〔1994〕第28号。
(13)《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能源部〔1992〕第748号文。
12.1.3.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 L 5061—1996)。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 B 18218—2009)。
(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 B/T 8196—2003)。
(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 B/T 12801—2008)。
(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 B 7231—2003)。
(6)《安全色》(G B 2894—2008)。
(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8)《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 B/T 4064—1983)。
(10)《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2008)。
(1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 B/T 50033—2001)。
(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B 50058—1992)。
(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 B 4387—2008)。
(1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 B 9175—88)。
(15)《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 B 50057—2010)。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0)。
(1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 B 6566—2010)。
(18)《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 B 50260—1996)。
(1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 B 14285—2006)。
(2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
(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1988)。
(22)《噪声作业分级》(LD 80—1995)。
(23)《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 311—2004)。
(24)《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 B 12265—2000)。
(25)《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 B 2894—2008)。
(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 B 12158—2006)。
(2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 B 5083—1999)。
(28)《噪声作业分级》(LD 80—1995)。
(29)《关于电力系统机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的通知》(电安生1994—191号)。
(30)《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电调2002—138号)。
国家颁布的其他有关规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