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解决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1.3.1 进一步明确地方责任
村镇饮水安全建设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每个项目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双主体责任制。把组织前期工作、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规范招投标和项目实施、严格监督和检查、加强运行管理、保护水源等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具体项目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
1.3.2 继续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模式
在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模式,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有用水户代表参与,切实维护用水户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调动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工程建设前,要广泛进行宣传,对工程建设方案、管理体制和水价机制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工程建设时,由受益农户选举代表进行跟班监督。工程建成后,对小型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对区域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专管机构、受益村和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成立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1.3.3 加强运行管理
(1)落实管理主体。
(2)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及水费补贴机制。合理水价是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核心要素。水价既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供水单位的成本补偿和合理收益。要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落实水价(费)公示制度(图1.3.1)。
图1.3.1 水费公示
(3)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服务体系。
1.3.4 加强水质管理
1.加强水源保护
合理确定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严格水质监测,严禁水源保护区内各项违规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因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
2.严格制水工艺
因地制宜完善和补建水处理设施,严格按制水工艺操作。
3.加强水质检测
(1)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取样、检验制度。
(2)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对水源、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3)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由县级检测机构或依托规模较大集中供水水厂负责检测。
(4)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持证上岗。
1.3.5 加快供水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结合我国村镇供水企业的技术特点及管理水平,应用现有成熟的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变频调速技术、数字通信技术,建设对水源、水量、水质、电源和主要设备等自动监测和控制系统,建设管理信息化系统,控制与管理集中供水厂的生产全过程,对提高供水保证能力、降低供水厂的运行成本,提高供水厂的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水质和水量都十分重要(图1.3.2~图1.3.4)。建成覆盖全国,联络省、市、县供水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以实现信息共享(图1.3.5和图1.3.6)。建成完善的收费与财务管理系统,以方便用水户交水费与管理财务(图1.3.7)。
图1.3.2 水源地监控与实验室监测
图1.3.3 村镇供水工程信息化示意图
图1.3.4 管网监控系统
图1.3.5(一) 供水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图1.3.5(二) 供水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图1.3.6 村镇供水工程信息化结构图
图1.3.7 营业收费系统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