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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家与消费者
即使在私有制企业占主要地位的市场经济国度,国家也不能完全剥离它作为许多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职能。
国家通常通过垄断行业(邮政、电话、广播电视、烟草、铁路、银行、民用航空、供电、石油化工、高等教育等)来扩大它的产品和服务。
这样往往导致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模糊关系——国家既是“供应商”又是监督者。后果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垄断行业价格不一定高但服务质量低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则垄断价格高昂,服务同样低劣。
有时,垄断行业并不遵守国家法令,但被默认为,它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因此不会受到处罚。垄断行业还有许多自己制定的行规。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他们按对自身有利的行规处理。例如“《消法》上天就无效”、“特快列车严重晚点不负赔偿责任”、“邮局丢失平信件不负赔偿责任”等案例,据说都有“行业文件”支持。所幸的是,如一篇报道所说的“垄断冰山正在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