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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回歸後政制改革
香港目前由選舉委員會(選委會)提名及推選行政長官,而立法會議席則由地區直選、功能組別各佔一半產生。《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須按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特區政府曾三度啟動政改,但僅得2010年的一次獲立法會通過,其餘兩次均遭否決。
2005年底,特區政府首次提出政改方案,建議2007年特首選舉由選委會產生,委員人數由800人增至1,600人。至於2008年立法會選舉則由60席增至70席,直選、功能組別各增5席。由於立法會內泛民議員認為方案保守,又不設普選時間表,最終否決該方案。
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2012年不會「雙普選」,行政長官可在2017年由普選產生,立法會則在普選特首後,才可實行普選。人大常委會亦為2012年立法會選舉設框架,訂明直選、功能組別比例維持不變。特區政府2010年再向立法會提交政改方案,最終建議2012年立法會分區直選與功能組別各增5席,而特首則繼續由選委會提名和選舉產生,委員人數增至1,200人。方案在民主黨和民協等共10名泛民議員支持下,獲得通過。
2013年港府再啟動政改諮詢,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決定(俗稱「8.31決定」),訂明普選特首的候選人數目是2至3名,負責提名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提委會)需按照目前選委會組成,並將提名門檻定於提委會過半數人支持,導致社會出現分歧意見,有激進人士更引發為時79日的「佔領中環」抗議行動。
特區政府2015年4月22日提出符合「8.31決定」的方案,同年6月18日立法會在27名泛民議員全體反對、32名建制派議員缺席投票之下,以不足三分二贊成票否決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