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香港手册(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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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租借新界

1898年4月,法國在沙俄的支持下,強迫清政府同意租借廣州灣。英國知道後即要求清政府給予「補償」,以維護「均勢」。

1898年6月9日,清大臣李鴻章與英國代表在北京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清廷同意將深圳以南、界限街以北、深圳灣至大鵬灣之間的所有土地租借給英國,租期為99年,由1898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止。

「新界」一詞英文名稱是“New Territories”,意思是「新的邊界」,分隔新界和九龍的邊界稱作「界限街」。當時,新界一地指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和鄰近的230多個島嶼,包括大鵬灣、深圳灣在內總面積達9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