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香港手册(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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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語文

香港自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後,政府文書大部分都以英文為主,英文是唯一法定語文,中文沒有憲制地位。直到1970年代,香港教育界開始爭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為法定語文。1974年《法定語文條例》獲通過,確立政府與公眾人士在事務往來上,中英文同是法定語文。1987年3月,港府進一步修例,規定必須同時使用中英文,去制定、頒佈法例。1995年7月起,法庭可視乎需要,採用中文進行審訊程序。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條和《法定語文條例》,中文和英文同屬香港的法定語文,政府對外發表文件時,大部分情況都會雙語並用。立法會會議和政府的各類會議,亦會因應情況而提供粵語、英語或普通話即時傳譯。

法律條文中並無明確界定口語的「中文」是指哪一種。2002年10月29日,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通過司法機構表明,在法庭審訊過程中,中文口語「包括普通話,及不排除其他中國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