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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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什麼是公民抗命?

臨近政改諮詢期結束,“佔中”活動又再次受到關注。主辦方把這個活動冠以“公民抗命”的頭銜。究竟,什麼是公民抗命呢?

筆者認同“佔中”發起人內心有一份崇高的政治理想和個人的道德感,但這並不足以界定這類活動為公民抗命。公民抗命是一個嚴謹的學術定義,泛指公民憑著良心,對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或規定,通過違法行為並承擔違法之後的法律後果,來喚醒社會的關注,從而達到廢除惡法的目的。例如美國的馬丁路德金和南非的曼德拉,針對當時關於種族歧視的不合理規定作出的對抗。顧名思義,抗命就是違抗不道德的命令。所以公民抗命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一部希望被廢止的惡法。

關於這次佔領行動,是通過一種特定行為來展示實力和表達訴求,從而追求達到某一個政治理想和目標。這在政治生活中很正常,跟其他遊行示威等性質相同。然而這跟上述公民抗命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一個是有目標地針對某個特定的、不合理的法律或規定,反抗的主體是清晰的。而佔領行動的目標,似乎更多是為了追求某種政治訴求。因此當我們說要公民抗命,首先需要弄清楚被抗的主體是什麼。

此外,以佔領行動爭取實現政治訴求亦應該守法,不然便需要負上違法的代價和懲罰。但更重要的,是不應該隨便套用一個嚴謹的學術名詞,雖然這樣能吸引社會的注意,但卻容易做成參與者的概念混淆,做法值得再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