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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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法治民主

“法治民主”是社會轉型的最重要成果。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元素,是程序正義的建立。

在一個沒有完成轉型的社會當中,政治訴求的爭奪,是通過各式各樣的群眾動員和政治手段來獲取支持的。而在轉型完成的法治社會,則擁有各式各樣的磨合界面來平衡各方訴求。當中的核心,是建立一個共同、量化、理性的利益評價標準,讓各方可以和平地進行訴求交換。只有擁有這個共同點,社會才有交換和共識的可能。因為理想、理念都不是可以妥協的媒介。

事實上,任何理想如果變成社會運動,都會產生一定的行為效應。例如美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前,流血暴亂事件並不罕見。那個年代便發生過白人激進革命派運動、反文化運動、美國婦女的反戰和平運動和新右派運動等等。可是由於社會群眾運動的風險很高,所以並不適合在已經完成轉型的社會當中運行。

因此在近代歷史上,在已經完成轉型的社會,群眾運動鮮有成功的例子。

回顧今次事件,以佔領作為爭取的手段。香港已經是一個轉型完成的法治社會,運動本身雖然能夠扮演著一種表達意願的功能,但卻無法符合法律精神,所以整個行為也無法獲得司法上的支持。在轉型完成的法治社會當中,嘗試使用非法治的方法去爭取訴求,而且還要在當中尋求符合法律合理性的論述(有關論者嘗試以公民抗命為切入點),在道理上必然會產生缺陷,變得不倫不類。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運動會呈現膠著和不知去向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