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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節 意識論第六(意識與社會之比較)
更欲明觀念與意識之關係,可比喻於社會之組織而知之。夫內界有個個之觀念,如社會有個個之人民,其人民結合而組織政府,可比之觀念結合而開立意識之範圍。意識中有智、情、意之別,如政府中有內閣、諸省之別。有意識內之觀念與意識外之觀念,如有奉職於政府之人民與退居於民間之人民,而由觀念結合以組織之政府,非君主政體而共和政體也。其所立於意識之中心之觀念,不但得新陳代謝,且有由一觀念移行於他觀念者,若甲觀念立意識之中心,與甲有親密關係者,入於意識內,不異於一國中,甲黨之首領立政府,而與之同主義者入政府:乙黨之首領立政府,而其同主義者亦入政府也。而通常立於其中心者,本於遺傳,應於習慣,大抵一定,即令有內外一時之事情而有小變動,猶有同主義之觀念相續於其中心。故先所謂我者,於內界中,自然有相續一定之位置,能於身體變化意識移動之中,保持一定之中心也。至於罹精神諸病,而判斷思想大有變動,全有其中心之變動,而別主義之觀念,入於意識之中心,而代主作用。譬之政府有大革命,而別主義之黨派佔領政府也。狐憑、神憑等,皆準比例而可知。是為後心理學部門所講必要之說,預置一言於此耳。如此以內界比論社會,雖若非屬於論理的,然今日既以社會為一個之有機體,凡就個人發見之規則,可應用之於社會之上,將社會比例於一個之人體而與之說明,故謂欲從其反對之方向以為證明,以社會上所存之關係事情,考之於內界之上,亦不可謂全非道理也。且社會不過一個人之增大,一個人中的微細者,就社會上比考之,與以顯微鏡觀微物,同一理也。則以社會為觀一個人之顯微鏡,豈謂無理耶。